2007年9月19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四版:法趣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法律智慧
平安夜里的大火
徐爱国

  这是一个发生在美国150年前的名案。
  1859年12月24日,时值平安夜。旧金山某地发生一场大火,消防队赶来救火。大火即将要烧到迈克的房子,他拼命地从屋里往外搬运家里的财物。消防队的负责人乔治为了防止大火蔓延,命令手下将迈克的房子炸掉,由此毁坏了原告的房屋及财产。
    迈克提起侵权诉讼,他声称:如果消防队不炸掉房子的话,那么即使不能够抢出所有的物品,他们可以从房子里抢出更多的东西。因此,迈克要求被告承担因爆炸而毁坏的房屋及财产损失。
    被告抗辩道:依照他的工作性质和职权范围,他有权力毁掉该房屋。
    在第一审中,陪审团作出了有利于迈克的判决,被告不服提起上诉。此案到了加州最高法院,莫利首席大法官给出了他的法律意见书。
    大法官首先提出了他的问题,他认为本案要考虑的惟一问题是:在发生大火的时候,为了防止大火的蔓延和保护相邻的建筑物,在紧急情况下,一个人诚实地拆掉或者毁坏另外一个人的房子,那么,这个人是否应该承担个人的责任?
    他说,为了防止大火蔓延而毁坏迈克的房屋,这种权力要回溯到至高的紧急避险法则和人的自然法则,这些法则独立于政府和社会而存在。
    他说,这个法则适用于:在发生海难的时候,一个人可以占用一块木板,虽然这样的占用也许会导致另外一个人死亡;在暴风雨的时候,船长为了保护船舶而可以丢掉船上的货物。这个法则基于一句古老的法律格言:必要性排除私人的权利。
    大法官说,普通法采纳了这个自然法的原则,确立了在紧急的情况下当事人有紧急避险权利的原则。着火的房屋本身就是一种公害,减少公害的行为是一种合法的行为,这时,个人权利要服从一般安全和社会的利益,否则会导致整个城市的灾难。
    莫利大法官寄希望于成文法,他说:州立法机关有权力来对这类行为作出界定,其中包括拆掉房子的方式和补偿的模式。这样的话可以更好地避免困难,不至于发生本案所提出的麻烦问题,即:谁是紧急避险的裁判人。但是,如果在没有立法的情况下,我们就必须回到普通法的规则。
    大法官认为,就本案而言,有证据清楚表明爆破房屋是必要的,因为即使不爆破,房子也会被大火所吞噬。迈克不能够得到补偿,因为他们处于紧急的状态。假使要本案当事人承担责任的话,那么结果只能是:搬运物品就会导致延迟救火,而延迟救火会使拆除房屋变得毫无意义。
    莫利大法官认定,下级法院适用法律存在明显的错误。最后的结论是改判。